因会计核算不准确等违规行为,正平股份(603843.SH)收警示函
2023年9月7日晚,正平股份(603843.SH)发布关于收到青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正平股份”)于2023年9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青证监措施字[2023]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一、《警示函》内容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生光、金生辉、王黎莹、马富听:
经查,我局发现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平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021年度,正平股份通过预付供应商工程款、材料款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关联方青海金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拆借资金累计6,220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均已清偿完毕。正平股份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亦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等规定。
(二)会计核算不准确
正平股份部分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依据不规范、不充分,相关会计核算进度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导致公司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半年报及三季报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的规定。公司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半年报及三季报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金生光作为公司董事长、时任总裁,金生辉作为公司副董事长,王黎莹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兼副总裁、马富昕作为公司董秘兼副总裁,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正平股份、金生光、金生辉、王黎莹、马富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的相关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持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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