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报:男子有纹身找工作遭拒,不收纹身员工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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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广东东莞的电子公司老板因为发现待入职员工身上有纹身而拒绝录用,引发了网友的争议。对此,有人认为老板的看法过于刻板,而且她的做法涉嫌就业歧视。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企业将“劳动者有纹身”作为拒绝录用的前置条件,并不构成违法。
首先,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法律禁止基于劳动者的先天因素进行选择。然而,纹身并不属于先天因素,它是后天人们的选择。因此,企业拒绝录用具有纹身的员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用人单位有用人自主权。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招聘条件和标准,不能仅以道德标准去限制企业的自主招工权利。如果企业认为具有纹身的员工会影响整个公司的风气,或者对特定职位有特殊要求,拒绝录用具有纹身的员工是在规章制度内进行的节制。
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将“劳动者有纹身”作为拒绝录用的前置条件,不构成违法。但是,企业在拒绝录用具有纹身的员工时,应该以客观、合理的标准进行判断,而不是仅仅以纹身为由进行歧视。
在现代社会,纹身已经成为一种流行文化。许多人认为,纹身并不会影响员工的工作表现,不能仅仅以个人审美观点来判断员工的素质和能力。因此,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该以能力为导向,以职业素养为标准,而不是仅仅以外表为依据。
同时,企业的用人自主权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在中国,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也有义务为员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因此,在招聘员工时,企业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对员工进行歧视。
此外,企业在招聘员工时,还需要考虑到员工的个人隐私权。纹身是一种个人选择和表达方式,企业不应该过度干涉员工的个人隐私权。如果企业认为具有纹身的员工会影响整个公司的形象和声誉,可以考虑在员工的工作场所对纹身进行一定的限制,但这也需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
总之,企业将“劳动者有纹身”作为拒绝录用的前置条件,并不违法。但是,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该以客观、合理的标准进行判断,以能力为导向,以职业素养为标准,而不是仅仅以外表为依据。同时,应该尊重员工的个人选择和权利,避免对员工进行歧视。企业也需要在员工的个人隐私权和用人自主权之间进行平衡,以确保员工和企业的利益得到平衡和保障。